患者卵巢被切医院赔偿5万

发布时间:2019-08-21 07:50:15


8月19日,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在法庭调解阶段,经过法官辩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青海省化隆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马玉琴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

2008年2月6日,马玉琴因急性阑尾炎到化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当日行阑尾炎切除术。术间,主治医生以发现马玉琴右侧卵巢破裂为由,将马玉琴的右侧卵巢切除,但马玉琴的家属未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也未对切除的卵巢进行病理检验。

2008年4月20日,马玉琴因腹部疼痛,到青海省中医院就诊,B超显示其右侧卵巢已被全部切除。,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2008年10月11日,,认定化隆县人民医院承担50%的责任。马玉琴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该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认定,化隆县人民医院提出马玉琴右侧卵巢黄体破裂不能成立,收拾后未进行病理检验,且未告知患者家属,应承担60%的责任。

2009年6月25日,审判决,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未明确40%的责任由谁承担,鉴定结论存在瑕疵,对鉴定结论的效力不予认可,判令化隆县人民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即赔偿马玉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143.68元(其中精神抚慰金30000元)。

一审宣判后,化隆县人民医院不服,,请求依法改判。上诉理由:一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明确认定医院应承担60%责任,一审判决医院承担全责没有事实依据;二是一审判决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不当,精神抚慰金过高。

,考虑到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职业性极强,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机构进行医疗鉴定。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将鉴定结论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怠于审查,以至于出现鉴定结论决定判决结果的现象,也就是所谓的“专家办案”;二是完全否定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足以推翻鉴定结论,或者明显违背事实和医学科学,。,民事责任

为了真正达到案结事了得目的,在二审开庭审理期间,法官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中,法官指出化隆县人民医院存在的两个过错,即一是医院在行右侧卵巢切除术时,未向患者及家属履行告知义务,且医院提供的病历有明显的修改痕迹;二是医院提出马玉琴右侧卵巢黄体破裂不能成立。医院作为专门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应该预见到不及时进行病检,就无法确诊患者的病灶,可能影响诊断结果,甚至引发医疗纠纷,其注意义务应高于患者,在患者或者家属拒绝配合的情况下,应主动到省级医院进行病检,因此对马玉琴被切的卵巢是否存在病灶,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听到法官在法庭上的深入分析,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并当庭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