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在利益平衡中进步

发布时间:2020-03-01 23:23:15


  摘要:立法本身是利益平衡的艺术,纵观此次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权衡多方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来保障公民的权益,渐进式地推进社会进步。

作者:杨涛

  立法本身是利益平衡的艺术,纵观此次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权衡多方的利益,在平衡多方利益的基础上来保障公民的权益,渐进式地推进社会的进步。

  12月26日,,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面世。

  构建一部民法典,侵权责任是最重要的篇章之一,而我国对民法典是采取分部立法的方式,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分步立法,成熟一部就颁布一部。纵观此次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权衡多方的利益,在平衡多方利益的基础上来保障公民的权益,渐进式地推进社会的进步。

  比如,媒体最为聚焦的“同命同价”问题,《侵权责任法》只是规定:“因同一交通事故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同命同价”的问题其实很复杂,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立法者只能首先考虑平衡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人的利益,实现“同命同价”,至于其他情形,留到以后再解决。

  立法者权衡双方或者多方利益的规定还体现在医疗事故纠纷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务人员承担的责任更重。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则实行两种原则,一种是过错原则,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即违反有关诊疗规范规定,例如隐匿或拒绝提供有关医学文书及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样,医务人员的责任相对减轻,而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立法者平衡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利益,以保障患者的利益,同时也让医务人员能大胆治疗,推进医学事业的进步。

  在网络侵权上 ,立法者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网络服务商的正当利益。《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两个规则,一个是提示规则,网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侵权,网络经营者很难判断,这就必须要由受害人先提出来,如果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网络经营者没有删除、屏蔽信息,那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另一个是明知规则,网络经营者明知道这个信息已经构成侵权,还放任它发表传播,就要承担责任。

  除了上述的内容,在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上,我们处处可以看到立法者对双方或者多方利益进行权衡;并且,在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先搁置争议,先平衡那些显失公平的争议。而即使是这样的利益平衡,甚至是暂时的利益平衡,对于社会的进步而言也是向前大大推进了一步。事实上 ,立法本身是利益平衡的艺术,而且要不断改进和平衡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诉求。我们希望,立法者和司法者能及时总结《侵权责任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平衡失衡的利益,适时改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