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20 04:38:15


  核心内容水法〉办法》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6日通过,自2015年1月1日施行。以下由小编为您介绍全文。

  (1991年9月2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水害防治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应急预警机制,建设饮用水源应急工程,保障城乡居民用水安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责任考核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取水、供水、用水、排水、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涉水事务,实行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和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水资源保护意识、节水意识和水患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水资源保护与节约用水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流域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编制水资源规划、拟订用水定额、调整水价,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网络公开等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