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破坏草场资源犯罪的案件

发布时间:2020-10-10 23:30:15


  核心内容:破坏了草原,那么就需要承担责任,审判,经过种种事实的证明,两个案件涉及了刑法草原法。下文小编与您一起进行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5月8日一早,,赴达茂联合旗巴音花镇,就地审理张某某及王某某两起非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案件。

  上午9时,法官们到达巴音花镇政府后,立即开始悬挂国徽、布置审判台和公诉人席位、安装打印设备等准备工作。9时30分,庭审开始,承办法官首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经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承包的草场上逐年开垦草原144.37亩,改变草原用途,用作种植谷草、玉米等农作物,造成草原大量毁坏。为了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材料、草场使用权证、测绘记录等证据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在质证时表示无异议。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情形之一。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草原用途,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造成草原大量毁坏,数量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庭审前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的悔罪表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的态度,同时考虑到本案发生系被告人多年开垦逐步增多、之前的法律法规普及较弱等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张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之后,法庭又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按照工作安排,这次庭审邀请了镇政府领导、嘎查领导、。庭审结束后,,就如何保护草原资源、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边疆地区经济社会稳定以及庭审规范、巡回审判的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交流。

  参加庭审的人员表示,这次庭审意义非凡,既依法惩治了破坏草原资源犯罪,给当地干部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又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达到了惩罚与教育并重的目的。大家同时希望今后像这样的庭审能够更多些,让法律服务真正走进草原,走进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