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四大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28 08:31:15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依次为: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参与原则,参与方式,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配套措施。下文小编将为大家解读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四大亮点,欢迎阅读。

  一、原则依据强。

  《办法》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立法依据,吸收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考了我部过去出台的有关文件和指导意见,借鉴了部分地方省市已经出台的有关法规、规章,较好地反映了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制定的各项内容切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办法》强调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公众参与原则,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加强环境社会治理有机结合,努力满足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是参与方式广。

  《办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并对各种参与方式作了详细规定,贯彻和体现了环保部门在组织公众参与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近年来,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热情日益高涨,但也随之出现盲目参与、过激参与等问题,《办法》的出台,让公众参与环保事务的方式更加科学规范,参与渠道更加通畅透明,参与程度更加全面深入。

  三是监督举报实。

  《办法》支持和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规定了公众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举报途径,以及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

  为调动公众依法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办法》要求接受举报的环保部门,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查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鼓励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通过这些详细措施,《办法》将监督的“利剑”铸实、磨快并交予公众,建立健全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行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