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21-04-01 18:58:15


  《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也因此成为在全国首个出台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的城市。按照《条例》规定,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煤。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2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燃煤污染防治坚持环境优先、预防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负相应责任。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燃煤污染防治的鼓励政策,采取相应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支持节能改造、热源建设、新能源技术研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等,引导和监督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履行防治义务,逐步削减燃煤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燃煤污染防治相关义务,共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有效、,加强统筹协调。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供热、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燃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燃煤污染防治情况。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燃煤污染大气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对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名单录入单位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