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院平均住院不得超12天

发布时间:2019-08-11 01:07:15


为有效缩短平均住院日,今后三级医院平均住院天数应控制在12日以内。开展医疗服务收费自查自纠,每季度对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并在内部进行通报,检查结果与医德考评相结合,严肃处理乱收费行为。

  讯(记者陈懿萍)为有效缩短平均住院日,今后三级医院平均住院天数应控制在12日以内。省卫生厅近日制定了《2010年福建省医院评价要点》,并于昨日向全省公布,以接受市民监督。值得关注的是,省卫生厅明确提出,严格执行手术安全核查,防止手术病人、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同时,《要点》还要求患者出院时,结算等候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严禁医务人员

  收受“红包”、“回扣”

  严格执行国家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尤其加强对重症监护。严格执行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数据库编码,凡是“除外内容库”中没有关联“项目编码”的,医院信息系统不得进行关联收费。

  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如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价目表等,公示物价和卫生行政部门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

  严格执行费用日清单制度,向患者提供由省卫生厅统一制定的费用清单。患者出院时,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开展医疗服务收费自查自纠,每季度对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并在内部进行通报,检查结果与医德考评相结合,严肃处理乱收费行为。

  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医务人员收入不得同医疗服务收费直接挂钩。严禁医院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坚决取缔科室出租承包、开单提成等违规行为。

  B超室将配置

  二代身份证阅读器

  医院将在妇产科、B超室配置第二代身份证验证阅读器,以建立记录档案。要落实终止妊娠手术、住院分娩和孕期超声检查的实名登记和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B超室外要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按规定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定期开展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确保每个新生儿出生现场都有一名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卫生技术人员在场。

  三级医院平均住院天数

  不得超12天

  为了规范诊疗行为,缩短平均住院日,控制医药费用,《要点》规定,各医院须缩短平均住院日,三级医院平均住院天数应控制在12日以内。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门诊病人的数量,弹性安排门诊服务窗口,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检查检验等窗口要实行动态作息时间,必要时将延长门诊挂号诊疗时间;针对简单的复诊病人可开设简易门诊服务;三级医院主要科室要根据门诊病人情况,实行全年开放门诊(即周末和节假日开放门诊),开放夜间门诊等。

  出院结算等候

  不得超过10分钟

  对危重病人和行动不便的病人应有专人护送出入院,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出院结算等候时间不超过10分钟。门急诊应为患者提供坐椅、饮水、轮椅等服务设施。还要为病人提供就诊咨询、导诊等便民服务,公共场所张贴文明礼貌用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首问(诉)负责制。完善患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处理患者投诉。

  成立警务室

  配合医疗纠纷调解

  在医疗安全管理方面,我省各医院将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准确识别病人身份;严格执行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有效沟通的程序,做到正确执行医嘱;严格执行手术安全核查,防止手术病人、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严格执行手术卫生规范,落实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提高用药安全;建立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防范与减少病人跌倒、坠床等意外事件发生;防范与减少病人压疮发生;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此外,各医院还将建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置预案,建立医疗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报告、分析、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成立警务室和医患纠纷调解室,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积极配合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做好有关工作。

  不合理用药科室和医师

  要登记并通报

  全省各医院须制定临床合理用药监督、指导、评价制度和措施,特别是抗菌药物、恶性肿瘤辅助治疗药物等;医院药事管理部门和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合理用药评价,对不合理使用药物的科室和医师要登记并通报,被通报科室和医师应及时整改和反馈;应将科室、医师用药情况与科室绩效相挂钩,与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结合。

  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高值耗材和贵重药品的使用。

  建立输血质量全程监控制度,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科学、合理用血。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制定、实施控制输血感染的方案,完善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的登记、报告和调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