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立法要谨防部门利益“法律化”

发布时间:2019-08-29 16:19:15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实施4年中,不断受到医患双方的“排挤”,使得这一条例形同虚设。为此,,大胆提出建议:医疗行为立法应体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升格为《医疗争议处理法》。(《法制日报》1月25日)

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形同虚设归咎于“相关规定”的法律地位不够高,显然是基于以下事实:为了获得更高的赔偿金,患者往往绕开“医疗事故”,而选择以“一般人身损害”为由起诉;为免于受到行政处罚,医院往往以承认“差错”来代替“医疗事故”……显然,这类问题并不会因“条例”升格为“法律”自动消失。

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不仅在于赔偿标准过低,更在于,虽然“条例”为了确保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将鉴定委员会从卫生行政部门改到医学会的名下,并辅之以详尽的回避制度,但由于民间协会依附行政机关有余而民间成色不足的既定事实,使得医疗事故的鉴定难免有偏向医疗机构的倾向,患者难免心存顾虑。

而且,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将医疗侵权诉讼纳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畴中,从而确保医疗事故处理能够实现“实质正义”。而同年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却反其道而行之,再次重申医疗事故的“过错归责”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与举证倒置规定断然相反的原则。司法解释力求“实质正义”的努力与卫生行政部门“自我利益维护”的冲突,一定程度上对患者借助司法而规避“条例”的诉求起到催化作用。

“条例”对司法裁判并无拘束力,因此,司法裁判虽然无法改变医疗鉴定这一行政体制,却可以通过程序性规则的变更,而影响甚至架空实体性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卫生行政部门将“条例”升格为“法律”的努力,与其说是基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之考虑,倒不如说是希望通过法律效力的升级来对司法解释进行“绝地反击”。“条例”法律化一旦成为现实,只能就法律适用作出解释的“司法解释”显然会因违背更高效力的法律规定而处于违法甚至失效的境地。

这无疑传递出一个危险信号,至少它说明了卫生行政部门在面对条例被架空的尴尬时,并没有反思条例在体制规定上的重大缺陷,而是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诉诸“法律”这一效力位阶更高的规定来进一步确立医疗鉴定机构的“优势地位”,以及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论相比于法医鉴定结论的“优先效力”,从而彻底扭转司法实践中“二元化”鉴定模式架空医疗鉴定机构的不利局面。可以预见的是,一旦这一法律通过并出台,医患冲突会在双方强弱对比的法定化后更为剧烈。

不久前,广州市有政协委员将“医闹”泛滥归咎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言论,也加剧了我们的担忧。如果说,,试图将部门利益“法律化”,不仅是利益多元化社会中的正常诉求,更是法治社会一种允许存在的利益表达方式,这本无可厚非。但问题是,,这些本应代表公众利益的“代言人”,也将部门利益作为其“使命”,那么,不公正的制度或许就会借助法律法规制定这一制度化平台,将部门利益顺理成章地上升为法律利益。而为了避免这一悲剧的发生,,让更多的公众利益代表进入制度甚至法律博弈的平台,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预防部门利益法律化所导致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