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关于死后48小时内尸解

发布时间:2019-08-03 06:12:15


医疗事故:关于死后48小时内尸解
  近日有关山西省灵石县人民医院一位民工病人死亡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其中有一点是关于尸检时间问题。据报道,“灵石县卫生局的温子清书记说,尸检规定的有效时间是48小时,目前早已超过48小时,已不能尸检,只能通过行政协调处理。”
  广大民众,特别是医务工作者和从事医务、卫生的有关管理人员,应该正确理解“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解”的涵义,同时,本例也进一步说明我国应尽早制定尸体解剖法之必要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解;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我个人认为,这里“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解”至少说明以下两点:
  首先,并没有说超过48小时就不能做尸体解剖。从我们法医病理学工作实践来看,有的病例不仅超过48小时,而且超过48天、甚至超过48个月,还有一定的尸检意义。只是有的损伤和病变随着人死后时间的延长,因受其死后变化的影响而不能被查出或查清,或者增加了其检验的难度,但并不是没有一点尸检意义。
  其次,这句话实际上是要求尽早进行尸检,不要超过48小时。所以当患者死亡后,一定要尽早进行尸体解剖,以查明死因及其相关问题,为科学、客观、公平、正确、实事求是地调处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打下坚实的基础。没有尸体解剖报告查明死因及相关问题,其医疗纠纷的调处就成了一句空话,或者说,只是在分析推测而已,而不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灵石县人民医院这一例目前虽然已过2周,如尸体是处于冷藏状态,仍有一定的尸检意义,并不是如该县卫生局书记所说“早已超过48小时,已不能尸检”。同时通过本例进一步说明我国尽早制定尸体解剖法之必要,将过去的部门尸体解剖条例变为国家法律,并将这一条写得更明确具体,以不至于被误解或被别有用心的人错误地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