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争议尸检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6 16:51:15


关于医疗事故争议尸检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第18条规定精神,市人民政府已于2003年1月批准成立阜阳市医疗事故争议尸检中心。,,承担我市医疗事故争议尸检工作。为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现就医疗事故争议尸检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1、 患者在医疗机构因病死亡后,如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医方应在患者死亡12小时内向患方提交《患者尸检建议书》,并经死者近亲属签字,同时填写《尸检同意书》,医患双方填写《尸检委托书》并附患者病历复印件,。医患任何一方提出委托我市以外经批准的尸检机构进行尸检,谁提出谁联系。关于尸检费用预交办法可参照《条例》第34条、《暂行办法》第15条。
2、 如果患方拒绝在《患者尸检建议书》上签字,应向其说明拒绝或拖延尸检的后果和责任。经说明后仍拒绝或拖延尸检的,应让患方亲属在《尸检建议书》上签字注明“不同意尸检”的理由。如果患方亲属拒绝或拖延尸检而又不签字的,可以与医患双方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签字见证或请公证人员到现场公证。见证人应注明时间、地点并写明拒签的理由。如果患方申请尸检,医疗机构不配合或不同意尸检,不影响委托市医疗事故争议尸检中心进行尸检。
3、 患者死亡后需要尸检的,按《条例》规定“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冷冻条件的(-18℃~-20℃)可延长至7日”。尸检应在具备尸检条件的殡仪馆内进行,医患双方可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尸体冷冻保存,(1)死者生前患有胰腺炎、肠炎等感染性疾病;(2)死者生前做了开颅和剖腹探查手术的。
4、 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38条规定,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符合《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时,要及时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向患者家属通报情况、并告知患者家属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或进行尸检等处理程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5、 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应及时送至殡仪馆或太平间。死者尸体在医疗机构内逾期不处理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条例》19条的规定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6、 如果患方不将尸体送至殡仪馆或擅自停放在医院太平间以外任何场所,并寻衅滋事、打砸医院、殴打和污辱医务人员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恶劣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尸检中心完成尸检后,遗体如无继续保留价值,死者家属应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将死者遗体及时在殡仪馆进行火化处理。尸检诊断报告一般在一个月内由尸检中心送达给委托单位。
8、 如果医患双方收到尸检报告后,任何一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为符合条件且需要鉴定的可移交市医学会鉴定办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