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锁骨骨折 医院被判赔偿一万元

发布时间:2021-01-05 18:52:15


婴儿出生锁骨骨折 医院被判赔偿一万元

1岁零7个月的男童小冲(化名)在出生时锁骨骨折。他的父母状告医院所要赔偿。近日,,判决医院赔偿1万元。  
  2005年1月20日,小冲出生在丰台区医院医院,出生时是剖腹产分娩,是在母亲右枕前位娩出,出生后第11天,即2月2日,小冲的父母发现孩子右胳膊活动欠佳,于是在医院做了X线检查,结论为“左锁骨骨折”。此后,小冲的父母带他先后到几家医院检查结果都是锁骨骨折。小冲的父母认为,他们选择在被告医院生产完全是相信被告医术,没曾想到被告由于孩子出生胎儿过大,从而过失导致对孩子出生实施用力拉拽,人为造成小冲左肩锁骨骨折,现孩子日渐长大,左肩骨已长成一小疙瘩,左胳膊活动依然欠佳、不适,对于孩子幼小的生命遭受到的损害,医院没有任何态度。而且小冲的母亲在医院术后造成伤口感染,为此多支付数日的住院医疗费用,这些都是由于医院医疗技术水平达不到技术标准造成的。所以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院对小冲锁骨骨折表示认可。但他们认为锁骨骨折与医院的诊疗过程是没有关系的,小冲的父母要求赔偿10万元的请求数额过高。医院的代理人说:“如果说我们存在一定的过错,那么我们仅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小冲锁骨骨折为产科分娩的并发症。院方在术前未向患方告知可能发生锁骨骨折这一并发症,且又未能及时发现小冲锁骨骨折并及早进行相应处置,致使小冲生后第十一天出现明显症状体征,对此,院方存在一定过失。医院在对小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应负轻微责任。   

,小冲之母到医院就医双方是医患关系,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小冲在出生后第十一天才被发现锁骨骨折症状,该症状虽是产科分娩时的并发症,但医院在术前未向患者告知,且又未能及时发现小冲锁骨骨折及早给予相应处置,给小冲带来一定的痛苦,并在一定范围内增加了其的经济负担,故医院作为过错方应适当赔偿小冲的部分经济损失。本院根据小冲治疗情况、支付医疗费等实际状况及医院所负责任程度,酌定赔偿小冲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一万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