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手术后致残 医院赔偿12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10 09:42:15


患者手术后致残 医院赔偿12万元

由于医院过错,致患者六级伤残,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日前,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患者获赔12万元。

印某因患子宫肌瘤于2009年8月在巴东县某医院住院治疗,该医院为其做了子宫肌瘤手术。同年9月,印某因身体不适到州中心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输尿管医源性损伤、膀胱阴道漏,并入住州中心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印某在州中心医院住院期间的78000元医疗费,已由巴东做手术的那家医院主动支付,后因赔偿发生纠纷,,要求该院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护理人员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45000元。

法庭受理后,召集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医院赔偿患者误工费等共计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