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治疗不当引纠纷患者获赔三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9-08-19 07:51:15


患者何某某,女,生于1938年12月16日,卒于2008年1月12日。
2008年1月11日患者何某某因“肢体疼痛、麻木无力”从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转至南京市某脑科医院治疗,该院初步诊断为脊髓病变、心脏病变。患者入院后不久感觉胸闷不适,南京市某脑科医院并未引起重视,仅仅给予吸氧,患者胸闷未得到缓解且又出现胸痛,院方予以心电图和胸部CT检查,胸部CT检查报告提示有异常,但院方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下午,患者出现心跳呼吸骤停,院方此时才予以重视,请胸科医院会诊,但为时晚矣,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南京市某脑科医院未告知死者家属相关尸检的事项,因此对于患者的死因仍然是个谜。
患者死后,其家属认为南京市某脑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导致了患者的死亡,,要求南京市某脑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双方于2009年2月23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南京市某脑科医院补偿给患者家属32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