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站“对外开放”治出人命判赔21万

发布时间:2019-08-16 19:00:15


制衣厂所属保健站是非营利性内部医疗机构,却擅自“对外开放”,致病人因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8月13日,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类费用共计21.03万元。

  某制衣厂下设一家保建站,配备了一名医师,主要是为厂里职工日常不适的小毛病进行简单冶疗。今年5月31日中午,并非该厂职工的病人陈某要求沈医生治疗咽喉炎。由于来人熟悉,沈医生碍于情面,配制了葡萄糖盐水500cc 头孢曲松钠1.0g 地塞米松5mg为其进行输液治疗,当输液至20-30cc时,陈某出现了恶心欲吐等症状,经镇卫生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陈某符合头孢曲松钠过敏性休克致死。

  家中顶梁柱突然撒手人寰,悲痛欲绝的陈某家属将制衣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类费用近40.6万余元。诉状中认为制衣厂有难以推卸的责任:一是保健站是企业内部医疗机构,对外行医属违规;二是医生使用头孢曲松钠前未询问被害人药物过敏史,未尽法定注意义务;三是保健站抢救设备及诊疗行为不符合医学操作规范。而制衣厂则认为陈某死亡属意外事件,沈医生诊疗属个人行为,厂方自身并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明,该保健站是制衣厂设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服务的非营利性内部医疗机构。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内部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禁止向社会开放,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的处方调配;执业活动超出规定执业范围,违反规定使用处方药品,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健站沈医生违规治病,并在出现药物异常后未能立即进行有效抢救,因此,制衣厂应对其设立的保健站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