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翁输液莫名死亡医院承担责任赔偿家属9.5万

发布时间:2020-05-14 00:44:15


一年满62岁的居民因病到医院输液后回家死亡,医院拒付赔偿损失费,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依法作出由宜宾县某医院赔偿死者陈华忠家属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95606.10元,案件诉讼费按责任大小负担的一审判决。

2006年1月21日上午,宜宾县白花镇居民陈华忠(62岁)因感心累、胸闷不适、偶发咳嗽到宜宾县某医院门诊治疗,门诊医生为其作了X片检查为:双下肺炎;左上肺代偿性肺气肿;心影增大,以左室为主,主A退变,结合其他体征考虑;肺A高压。查血压为146/90mmHg,门诊医生初步诊断:慢性炎伴感染。给予门诊静脉输液两天。22日中午12时左右,陈华忠输完液自己步行回家,下午5时左右在家中死亡。陈华忠死亡后,亲属未进行尸检,陈华忠安葬后十余天,其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失,要求赔偿损失。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过失,医方在患者陈华忠就诊时对其心脏方面的疾患认识不足,未能进一步诊治;陈华忠未做尸检,无法确定其死因,无法判定医疗过失与陈华忠的死亡有无确切的因果关系。结论:无法作出鉴定结论。

,陈华忠在家中死亡,尸体的处置权在其家属,未尸检致使在鉴定时无法确定其死因,医疗技术鉴定不能作出的责任在其家属,不能确定为医疗事故,可按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宜宾县某医院的过错责任不能免除,应承担80%的责任。陈华忠死亡后由医院承担的损失合计95606.1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