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应分担索赔要合理

发布时间:2019-08-20 04:49:15


2010年4月10日晚22:30许,诉方徐某与几位朋友去被诉方酒吧处消费,不慎在坐位旁的过道滑倒,造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治疗费用达33550元,据医院预计后期治疗(拆取钢架)仍需28000元,加上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造成经济损失110000多元。几次与被诉方协商,要求赔偿损失,均因金额差异过大,协商不成。于2010年4月22日,诉方来到鹿城区消保委投诉。

2010年4月26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诉方执意认为被诉方场所灯光黑暗、地面湿滑而造成其损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损失。被诉方解释自方没有责任,认为:一是已作“小心地滑”的标记,提醒消费者注意;二是及时清理过道湿滑、赃物(双方都承认刚刚拖过,但地面还未干的);事故原因是消费者当时喝了酒(诉方没有承认喝酒),走路匆忙而摔倒,责任在于诉方自己;同时被诉方表示在道义上可以给予一点补偿。调解中,诉方提出要求不少于50000元的赔偿,被诉方只同意给予20000元以内的补偿。双方仍就补偿和赔偿金额上协商不下,都认为对方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调解人员认为:被诉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诉方有过失而造成伤损的,应当减少赔偿责任。但双方都无证据证实当时是如何滑(摔)倒,责任谁轻谁重,难以分清。双方都只凭自己的意愿认为是的对方原因造成损伤事故,而要求对方负主要责任,理由都不充分。调解人员指出:灯光黑暗、地面湿滑、走路匆忙、喝酒分神、注意力分散等都有可能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求双方不要执意在认定责任大小上争执不休,要认识到自方的过失可能性,在相互谅解基础上各作让步。建议被诉方根据实际情况,在道义上尽可能多点作出补偿,分担诉方的经济损失;而诉方索赔也要合乎情理。

一个月来,鹿城消保委多次召集双方进行勾通、协商、调解,最终双方同意,由被诉方一次性补偿诉方3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