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种适用于“一赔十”的“明知”行为

发布时间:2019-08-15 14:05:15


《食品安全法》在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后,消费者对这部法律的适用很关心,宁波市消保委在最近几天接到了许多有关这方面的咨询电话,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食品安全法》的使用范围问题。有的消费者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凡受到损害的,均可享受一赔十的赔偿价款。



  宁波市消保委认为《食品安全法》是适用食品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只有发生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才能适用,换句话说,只有发生了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消费者才能得到一赔十的赔偿,除此以外,只能依据《消法》有关规定赔偿或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理解。《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宁波市消保委认为,这里其实包括了两个情况:一是消费者购买了生产者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获得赔偿,这里指的生产者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三种情况,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食品的;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农民个人销售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其实这个生产者有双重身份,既是食品生产者又是食品的销售者。二是单一食品销售者即我们通常所指的食品经销商,其只销售食品,但是并不直接从事食品生产。



  三、对“一赔十”中“一”的理解问题。消费者沈先生在6月2号花2.5元买了一瓶啤酒,里面含有杂质,结果喝坏了身体,搭上了200多元医疗费,那么经销者是赔他啤酒价款的十倍——25元,还是要另加医疗费的十倍赔偿——2000多元?



  宁波市消保委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首先沈先生能得到啤酒价款十倍的赔偿,即25元,另外如果医院证实了沈先生所花的200多元医疗费是因为喝了含有杂质的啤酒引起的,那么沈先生可以得到额外的损失赔偿,这个赔偿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并不包含在“一”中。



  四、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中的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明知”的理解问题,换句话说,食品经营者只有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承担赔偿损失,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生效的《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明知”的概念作出解释,目前也没有相对应的司法解释,因此具体操作变得十分复杂,市消保委参阅了以往有关规章的解释,结合工作的实际,提出十项涉嫌“明知”的行为表现方式:



  1、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2、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的生产日期的;



  3、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4、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



  5、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在上柜销售的;



  6、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7、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的;



  8、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9、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明证、虚假情况的;



  10、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的。



  由于食品安全法在6月1号才生效,时间较短,又缺乏实践案例,所以在判定“明知”上应执慎重态度,况且食品安全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又十分复杂,例同样在有效保质期内的食品,因储存、搬搬、包装上的不当原因也会发生变质,这就要求除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去规范外,还要求有关部门做到勤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要履行好查验的义务,以避免事后不必要的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