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部分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20-01-17 18:51:15


  陕西省

  陕西省在2006年提高对咸阳等8个设区市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咸阳市提

  高到每人每月140-160元,渭南市提高到140-150元,铜川市提高到160元,汉中市提高到150元,安康市提高到145元,商洛市提高到140元,延安市提高到160元,榆林市提高到150元。除铜川市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外,其他各市均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保户每年720元。从2005年7月起,陕西省五保户按每人每年720元执行,特困户按每人每年300元执行,其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5元的农村贫困户按每户每年100元或50元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川省

  成都市自2005年7月1日起,五城区及高新区将标准提高到178元/月。其余各区(市)县逐步达到160元/月。

  广元市保障标准:人月130元.

  泸州市从2004年11月1日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5元。

  凉山州各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在160—180元之间。

  安徽省

  合肥市2006年7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提高到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