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肇事该不该赔偿?特种车辆确保安全方可优先

发布时间:2019-08-29 10:45:15


为能尽快赶到目的地,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和财产损失,诸如救护车、消防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往往都会全速行驶,可一旦这些车辆在途中发生意外,又该如何处理呢?近日,被告是救护车司机及急救中心的案件,,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可以不受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前提是确保安全,因救护车存在过错,须承担部分责任。

  事件 被救护车撞伤要赔偿

  2007年9月3日12时50分,李某驾驶载有急救患者的救护车前往辽宁省人民医院,当救护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河区万柳塘路文艺路口时,与万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万某受伤,住院治疗花费6000余元,误工达半年。,此次事故发生时,双方在万柳塘路文艺路口是否有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的事实无法查证,没有认定事故责任。

  万某开车和救护车相撞,而救护车又是特种车辆,万某受伤能得到救护车一方赔偿吗?。万某称:他是在信号灯为绿色时进入路口的,是救护车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当时,救护车并没有打开警灯、警报,所以救护车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救护车 机动车须给救护车让行

  救护车司机辩称:当天他接到急救中心短信,要求到泉园小区急救患者,他开车出来就打开了警灯、警报,当时车上有病人,不能像原告所说没开警灯、警报。另外,当时救护车过路口时,是黄灯闪烁变绿灯,救护车是正常行驶,因此肇事责任不在救护车一方。

  沈阳急救中心辩称:救护车属特种车辆,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情况下,其他车辆必须避让。万某认为我们负全责,我方认为是万某的车辆没有给救护车避让造成的事故,而且万某车速过快,应该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未能确保安全救护车担责

,依据信号灯正常变换规律,绿灯变红灯时,其间会有黄灯闪烁,但红色信号灯直接转变成绿色,其间不会有黄灯闪烁的过程,因此李某的陈述与信号灯变换规律不符,即李某不能准确说明其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情况,。同时,救护车上人员均称,救护车按规定打了警灯、警报,而目击证人证实“警报撞完以后响了一声,然后就没动静了”,因万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救护车没有打开警灯、警报,。

  在本案中,李某在执行急救任务时虽已使用警报器,但应注意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入路口,而万某驾驶的车辆虽然遵守信号灯,但应当注意让行救护车,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承担50%的责任。由于该起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1.9万余元。。


  法官说法

  特种车辆确保安全方可优先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就是所谓的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但却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救护车是特种车,但它首先也是机动车,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本案中,虽然李某驾驶的是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可以不受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前提是确保安全;而对于轿车而言,虽无证据证明存在违章驾驶的情形,但对于执行任务的救护车应让行,因此,肇事双方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应各承担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