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大连转北京治疗引发维权纠纷肇事者拒交4万元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4 18:58:15


  新商报讯(记者李晓东)“我的左腿被他的车撞了,这他不否认。可是,我在大连的医院治疗一个多月后,被儿子接到北京医治。他就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在北京的治疗费和往返车费4万余元,这说得过去吗?”昨天,开发区的李女士很不解地咨询律师。

  原来,前不久,李女士上街散步时被伍某驾驶的小汽车撞伤左腿,在大连一家医院治疗一个多月也未痊愈。为了方便照料李女士,在北京工作的儿子将其接到北京住院治疗了两个多月。谁料在索赔时,伍某说李女士转院未经本地医院批准,他也不知情,因此在北京的治疗费、往返车费等4万余元应当自己负担。

  无奈之下,李女士到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律师尹桂荣表示,关于医疗费包括转院治疗的医疗费赔偿,伤者只需尽到如下举证责任:一是提供收款凭证,如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凭证等;二是提供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转院治疗是否经批准,则不在其中。赔偿义务人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否认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则不得对抗伤者的请求。这样的规定,体现了立法对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