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美容纠纷

发布时间:2020-12-24 02:26:15


  [案情]

  2000年4月25日上午9时整,家居自井郭街的乙某步进自井同兴路处的丙美容(发)店,交足50元后,该店 甲美容师按操作规程为其纹眼线……术后,乙称眼痛(双眼睑内翻)。自此,甲先后辗转于个体药店及自贡第一、二、四医院间。近4月、约十次的治疗,微薄的美 容收费化为乌有,代之以近500元的赔款,还有几千元的私了费,更有矫正术前要先付的10000元,乃至赖以生存的丙店的非持续经营……!无尽赔偿路! “长夜漫漫何时旦”!寻求法律救济是甲的唯一选择。甲乙找到自井五星街消协,可索赔纠纷紧急刹车。于法不悖,符合情理。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但耐人寻味。观全案,甲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 为人称道。乙的爱美之心也无可厚非,但美容须谨慎。美容是一门集医学、美学与艺术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

  首先,美容师应必备资质、资信,实行市场执业准入, 应严格掌握手术后适应症,诚如此,也许上述是非可及早明辨了也!其他要求从业者所具备的诸如技艺、职业道德等软、硬件条件也甚为重要。

  其次应订有一份完备 的服务合同(内涵仲裁条款等解决争议的方式)。可能的办法更多的是由美容(发)店提供格式条款。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 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合同条款。但其适用应注意:一是免责问题。店家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顾客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 否则,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二是权利义务的一致性问题。店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否则不对等则该条款无效。三是格式条款合同的无效或 撤销问题。店家如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方式与顾客订立;或合同违反法规或损害国家及社会公益的;或合同显失公平或顾客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该条 款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合同应归无效或撤销;四是解释问题。

  合同条款起争议,应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店 方的解释。如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样可预防、化解纠纷。再次,美容在身边、心里,美因人而异,顾客应量体裁衣,讲究美 艺。如例检中留意自己的仪表仪态、体质、睫毛状等,也可咨询美艺、形象设计,以求最佳美容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