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诊疗项目费用超过千元 医院需先告知患者

发布时间:2019-08-23 21:05:15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实施,因告知不到位产生医患纠纷,责任人将加重处罚

  医疗服务中的下列信息应事先告知患者: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

  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应当公开。医院应事先告知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以后去医院看病,诊疗费用超过千元的项目,患者将事先“心中有数”。如果医院未尽告知义务,患者可以进行投诉……8月1日起,,《办法》规定,诊疗项目费用超过千元即需事前告诉患者。目前,省卫生厅已将《办法》原文转发至各市州卫生局,并要求各单位成立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法》明确了哪些内容医院应该主动告诉患者,进一步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有利于减少医患纠纷。”业内人士透露,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是引起医患纠纷的因素之一,《办法》的施行保障了患者知情权,也增加了对医务人员的要求,“以后如果因为告知不到位产生医患纠纷,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将加大。”

  千元以上诊疗应事先告知

  《办法》规定,医疗服务中的下列信息应事先告知患者: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按照规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当及时、规范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以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千元以上要事先告知,就看医生个人了,他想提醒就提醒,有的可能就没有提醒。”成都市二医院院长助理马小驹认为,《办法》以硬性规定的形式规范了医院的告知义务,让个别医生不能再以“太忙忘记告知”作为借口。

  马小驹说,平时医院接到的投诉中,有不少是因为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等引起的。“医生按照《办法》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的话,这种投诉将会减少。”他举例说,2005年震惊全国的哈尔滨天价医药案,其中一个因素就是某些高值诊疗项目医院没有明确告知,而且还存在重复收费行为。《办法》施行后,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将更加透明。

  常用药品价格主动公布

  此外,常用药品的价格也要公开。《办法》规定,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采供血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公开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

  马小驹说,目前成都市二医院主要是在取药窗口公布部分药物价格,患者使用的药品则以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以后将会采取多种手段逐步做到常用药品价格全部公开。

  《办法》要求,医院应事先告知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马小驹介绍,以前患者在药物的选择和使用上,往往是“被选择、被使用”,哪些自费哪些可以报销并不清楚,知情权和选择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家住李家沱附近的市民林小姐就有此类遭遇,一个多月前她在某医院皮肤科看病时医生开了300多块钱的药,等到刷卡时才被告知其中有200多元需要自费。“怎么不在开药时就告诉我呢?”《办法》实施后,患者可以自己判断是否选择需要自费的药物。

  市民可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按照《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形式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医疗相关信息。收到信息获取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此外,《办法》也规定了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不得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不得公开“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相关信息,防止泄露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