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三甲医院被曝使用非法器械

发布时间:2021-06-02 22:04:15


  近5年过去,范茂露夫妇仍坚信,女儿死于非法人体试验。

  范氏夫妇怀疑的凶手,直指三甲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及浙江宁波菲拉尔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24日,。这将是他为女儿打的第5场官司。前4场少有胜诉。

  2011年1月10日,《法治周末》记者获悉,此案二审将于1月18日开庭。

  2005年12月8日,范茂露在女儿范潇的《免疫吸附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为这当时不到两秒钟的签字决定,范家耗费近5年时间试图讨一个说法。

  来自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显示,范潇接受免疫吸附治疗使用器械的研发商———宁波菲拉尔公司,就该产品开展临床试验的合作医院有3家,均为三甲医院资质:中山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

  范茂露据此认为,自己“申冤”的意义可径直上升至公共事件高度,即上述3家三甲医院均涉嫌大量使用非法器械,进行非法人体试验。

  此前,范茂露已通过网络寻找与女儿同批的“48名非法人体试验受害者”。

  范茂露与妻子秦品此次上诉对象是菲拉尔公司,诉由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2010年4月19日,范氏夫妻。4天后,范与秦将菲拉尔公司告上法庭。

  范的代理人卓小勤并不否认,以上辗转变更属为增加胜算的技巧。

  2010年12月3日,范茂露诉菲拉尔公司一案,一审败诉。

  卓小勤亦不否认,无论菲拉尔公司器械是否合格、中山医院是否进行非法人体试验,范潇之死与菲拉尔产品的使用、乃至中山医院的治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仍是此案的一个关键。

  在这起涉及诸多专业医疗与法律知识的纠纷中,以上因果关系直接关联着,谁将承担艰难繁琐的举证责任,以及赔偿数额的有无或多寡。

  范潇之死

  2005年12月初,时年20岁、在日本留学的范潇身体不适紧急回国。12月5日,范潇入院中山医院,被诊断为高度考虑IV型狼疮性肾炎。

  12月10日,范潇开始接受免疫吸附治疗,治疗费用一次1万元。12月14日,范潇第3次免疫吸附治疗被中途停止,送去透析抢救。此后再未被中山医院通知参加免疫吸附治疗。

  2006年5月10日,范潇在八五医院死亡。

  范氏夫妇对中山医院的治疗开始怀疑。“女儿参加免疫吸附治疗前,都可以和我坐公交车去医院,但是第一次治疗之后,就不能行走了。”秦品回忆称。

  来自中山医院的回应却另成一章。

  “范潇当时入院已是病发晚期,十分严重。在我院治疗下,各项指标显示都有好转。”中山医院医务处医务科副科长杨震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但这最终无法阻止病情的恶化。”

  “范潇的病应该早有症状预警,她父母之前可能疏忽没有注意到。”杨震私下猜测,范氏夫妻的执著起诉恰恰基于一种内疚感。“他们始终难以接受女儿死亡的事实。”

  2006年6月,范茂露以诊治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为诉由,。

  庭审期间,,对中山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范潇之死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医疗纠纷涉及诸多医疗知识及医学术语。具体至此案,由于范潇并未进行尸检,一份来自第三方中立、专业、权威的鉴定报告,。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事实上存在所谓“鉴定双轨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

  从公正性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方是医学会,医师和医院作为该学会的会员必须缴纳会员费,医学会章程也规定要维护会员的利益;而司法鉴定则与医院和患方均未有利害关系。

  但从专业角度看,由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参与者皆为医学专家,故专业程度不容置疑。

  2006年9月,来自上海医学会的鉴定报告显示:“免疫吸附为目前治疗狼疮性病变的可行方法之一,该治疗措施符合规范。整个诊疗过程无违反治疗原则。范潇所患病均属重症狼疮性病变,其发病凶险,预后差,本病例最终的不良后果是疾病自然转归的结果。”

  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双方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2006年12月14日,。

  范茂露不甘心,但表示当时也无可奈何,并未提起上诉。

  2007年1月11日,范茂露称意外接到国家药监局来电。“一位郭姓同志告诉我们,关于免疫球蛋白吸附疗法的临床试验,他们并未有过批准。”

  范茂露很振奋。此后数年,、电访、,以及官司中证据交换获得的蛛丝碎片,范茂露整理发现,,竟系伪造。

  顺此追查,范茂露最后确信,中山医院对女儿的所谓收费治疗,实为非法人体试验。

  2009年4月,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菲拉尔公司免疫蛋白吸附器相关问题的复函,成为范茂露日后追责的重要依据。

  复函内容称,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但目前,国家局并未对该产品的临床试验进行审批。

  2008年11月,范茂露又以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起诉中山医院违约。

  2010年1月,。

  两次判决驳回的一个重要依据仍在于,,与范潇的死亡后果之间,并不构成因果关联,亦不足以推翻上海市医学会作为专业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

  范茂露在继续上诉过程中,请卓小勤做代理人。卓建议范转变诉讼思路。

  于是,被告由中山医院转向菲拉尔公司。

  新一轮的立案中,。“他们说告中山医院的案子已审理判决两次,这次如果还要牵涉医院,就不予立案。”

  范茂露当即给卓小勤电话咨询,。在卓看来,对中山医院的责任追究,现阶段可以不是重点。

  产品是否合格

  在与菲拉尔公司的赔偿纠纷中,范茂露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由于菲拉尔公司向中山医院提供使用的注册报告系伪造,且该产品临床试验并未经国药局审查批准,故菲拉尔公司的产品属不合格产品,而范潇正是由于使用该产品,最终导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