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体检被盗 医院无责不赔

发布时间:2019-08-26 05:32:15


李某在住院期间到彩超室做检查时衣物被盗,在与医院协商索赔未果后,李某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各种损失3900元。8月1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3月30日,李某因患高血压、胸痛等病入住三门峡市一家医院接受治疗。同年4月2日,李某在妻子的陪同下去该医院彩超室做彩超时,将上衣放在彩超室的椅子上,其妻在彩超室外面等待。李某做完彩超后发现上衣丢失,在查找无果后即报警,称其上衣内有一部型号为X859的三星手机和现金900元及身份证。李某认为,他和医院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医院应对患者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完全的保护责任。在与医院协商索赔未果后,李某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手机费、现金、精神损害费、医疗费等共计3900元。

案件审理中,原告李某提供了购买手机的发票一张,证实丢失手机价格,同时提供两份证明证实手机被盗及办理了停机手续。被告医院则辩称,医院是一个开放的公共场所,李某的物品丢失应去找侵害人赔偿而不是找医院,况且医院采取了应有的保安措施,安排有保卫人员值勤,在院内多处地点贴有防窃的警示标志,已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另外,李某没有证据证实其损失数额和人身伤害确因医院诊疗服务造成,医院没有对李某随身物品及现金承担保管的义务,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是治疗自身疾病所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李某作为患者到医院就诊,双方之间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给李某提供的是医疗服务,没有保管患者财物的义务,李的随身物品在医院被盗,是他人的侵害行为直接造成的,和医院的医疗服务活动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医院对于李某物品被盗没有赔偿的责任。李某提出物品被盗,要求医院赔偿,缺乏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