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11-28 20:15:15


  核心提示:本文由程建锋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包括法规、误区和风险防范等。

  引言: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堪称我国立法史上影响最为独特的一部新法,在出台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法律草案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候,共收到了各界多达19万份的反馈。外国商会对此法某些条款也是极为反对,甚至有人发出新法通过就会撤资的威胁。新法实施前,很多企业面临新法,相继采取一些措施,较为有名的就是华为引导员工辞职,上演了“辞职门”事件。广东企业相继跟风,很多企业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引起很多劳动争议,劳动仲裁部门和司法部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巨增,《劳动合同法》的争论程度比较激烈。其中争论较多的就是《劳动合同法》中有名的“第十四条”,该条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者 “铁饭碗”。如果新的《劳动合同法》把“铁饭碗”还给了部分劳动者,则无疑表明了某种保护性的价值取向,企业将承担很多责任,增加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成本。部分劳动者看到这条规定以为该条是保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在企业打工,企业就要养我们一辈子。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的误区,本文拟从无固定期限劳动的概念、条件、解除和终止等问题着手,沥青无固定期限存在的问题。

  一、概念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可以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它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归纳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下特征:(1)劳动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征。(2)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终止条件出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就一直存续。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劳动者工作都具有很好的稳定作用。

  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法规

  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的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0条规定,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条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规定:“关于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此外,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存 在的差异。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 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 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 工的利益。”

  (七)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第1条规定:“关于签订和续延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做出一些特别规定。”

  (八)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 (劳部发(1995)202号)第3条规定:“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九)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1条规定:“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十)《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法律条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情形、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新的《劳动合同法》著名的“十四条”引起很大的反响,与以往相比,增加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让用人单位觉得无法承受。

  根据上述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主要有: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四)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对于条件(四)内容的理解还是存在争议的。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用人单位有个选择权,他可以选择是否在续订劳动合同。 从法条规定来看,我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续订劳动合同”,前面隐含了“双方同意”,在条件(二)(三)里都没有加“续订劳动合同”。但是立法意图来看,认同第一种观点,更能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的误区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认识和理解,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对企业非常不利,企业要承担员工一辈子的责任,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制的,有点“生是你的人,活是你的鬼”的味道,充满了无奈和辛酸。其实,在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条件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和终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