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因“肾炎”未被录用公务员状告医院被驳

发布时间:2020-04-13 22:02:15


徐某在江苏省宿迁市某医院的两次体检中,都被认为有肾炎而体检不合格,他也因此被取消了公务员录取资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9月16日,,以争议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

,原告徐某因参加2005年度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考试,于2005年5月21日,经宿迁市人事局(下称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到被告医院参加统一体检。5月29日,被告向市人事局出具体检结果,因原告尿样提示异常,被告在原告徐某的体检结果一栏注明“复查”。6月3日,徐某在市人事局人员陪同下到被告处复检,被告于同日出具了一份结论“关于部份检验结果的说明”,认为原告“尿常规检查结果,高度怀疑肾炎,如需确诊,可进一步作24小时尿蛋白含量测定。经研究,判为肾炎,不合格。”市人事局根据被告提供的体检结论,没有录取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的体检结论与其自行检查的结果不符,导致原告丧失了该次公务员的录取资格,故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

,被告系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对原告等报考公务员人员进行体检,双方不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应向人事行政部门主张权利,故原告的起诉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