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三胎子宫被切 私诊所医生被罚3万

发布时间:2019-10-02 08:34:15


江苏产妇杜某为生三胎,到一私人所分娩,结果大出血导致子宫被切。近日,,。

李女是江苏省睢宁县某卫生院妇产科医生,同时在家设立一诊所,但未经有关行政机关批准,医疗设备也不齐全。因自己是妇产科医生,李女平时常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在家中为人接生及取环、放环。

2003年11月6日晚,李女的诊所来了一名产妇杜某。李女遂让产妇在其家中生产。11时许,产妇顺利的产下了一女婴。后产妇出现大出血现象,李女为杜某静滴缩宫素、止血敏进行处理。至凌晨二时许,因产妇症状没有好转,李女陪同杜某来到睢宁县人民医院救治。因睢宁县人民医院医疗条件有限,杜某被转入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11月18日出院,其间杜某的子宫被迫切除。后来知道:李女家离其所在的卫生院仅20米,为何产妇不到近在咫尺的正规卫生院生产却偏偏选择李女所私设的医疗条件并不好的诊所呢?原来,产妇杜某之前已生育有两个女孩,此次分娩系第三胎,因违反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杜某不愿将此事声张。

事情发生后,杜某将李女及其所在的卫生院起诉。杜某认为:临产的当天本来自己是到卫生院做常规的产前检查,当自己到卫生院大门后遇到该院妇产科医生李女。李女却将自己带到其家中进行检查,并给自己滴催产素让孩子早点生下来,而后来李女就去睡觉了。孩子生下来后就出现大出血,李女却让自己先维持二、三个小时,治不好才能转院,一直到后来自己出现休克,李女才联系车将自己送到睢宁县人民医院。正是由于李女在接生中处理不当,造成自己产后大出血,在出血后没有及时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使得自己子宫被切除,构成了残疾,给自己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且在此事件中,作为李女所在的卫生院管理不严,致使李女有机可乘,对于自己的损害后果卫生院也应承担责任。

李女辩称,产妇杜某此次分娩是第三胎,是其通过熟人找到自己,让自己帮忙给接生的。在此次接生中,自己采取措施正确、及时,没有任何拖延,没有任何责任的技术失误。产妇出血是产科四大出血原因中一种罕见的凝血功能障碍,事先无法预料和防范,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卫生院称,此次事件与卫生院无关。李女虽是该院卫生院妇产科医生,但此次接生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非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李女个人与产妇达成医疗合同的行为,产妇没有到卫生院就诊和治疗,而是在李女家中进行的非法医疗活动,故卫生院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庭审理中,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李女申请对其行为与产妇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徐州市医学会专家会诊意见认为:1、患者在李女家中分娩,无任何记录及相关资料可供参考,根据病情分析患者系产后大出血的诊断成立。2、李女家中不具备抢救设施,无法进行及时的救治,使杜某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是导致其子宫切除的原因之一。

综合庭审中各方的举证情况,,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女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在家中私设诊所,在设备条件不齐全的情况下为人接生、检查等,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徐州医学会专家会诊意见已经证明,李女家中不具备抢救设施,无法进行及时的救治使杜某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是导致杜某子宫切除的原因之一,这说明杜某的损害后果与李女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李女应承担相应责任。杜某此次分娩系第三胎,因其不愿声张而到被告处生产,其应知道个人诊所接诊的风险性。既然其选择了到那里就诊,就应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故杜某自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李女系休息在家为别人接诊,并对所在卫生院隐瞒为她人看病的事实,卫生院关于李女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医院无关,该院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证据确实、理由充分。据此,:被告李女赔偿原告杜某人民币3万元,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女不服,。上诉称: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自己符合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与实行消毒接生两项规定,且该法对此无其他更高要求。专家意见讲无抢救设施是导致杜某子宫切除的原因之一,而自己家中缺乏抢救设施是客观原因导致,不是自己在接生过程中的过失。杜某产后大出血是凝血功能障碍所致,与自己的接生行为无关,且杜某自身的延误转诊也是杜某子宫切除的原因之一。杜某妊娠期未做好相关的检查,分娩期又未提前住进有条件的医院待产,产后出现大出血的不良后果难以避免。原审未予认定本案损害事实是多种因素造成而将大部分的责任让自己承担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二审,李女作为一名专业的妇产科医生,应当知道私自在家为她人接生的危险性,然而,李女却在产妇已到卫生院的情况下,仍让杜某到离卫生院仅20米的家中分娩,可见,李女基于其身份过错明显。,但本案的事实是,产妇已经到达了卫生院,完全具备住院条件,李女引用以上规定仍不能免除其过错责任。另外,李女主张产妇产后大出血是因其凝血功能障碍和其自身延误转院所致,但根据徐州市医学会专家会诊意见并不能得出产妇是凝血功能障碍导致产后大出血的结论。况且李女作为专业医生应当对患者的诊治过程进行记载,而由于其未予记载,导致了其主张的产妇凝血功能障碍无证据支持,也导致了李女对其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李女虽引用医学知识来说明患者个体具有凝血功能障碍,但仍不能认定产妇也许具有凝血功能方面的缺陷。李女在家中为她人接生,应当预知分娩过程本身具有危险性,而其在杜某分娩后,并未让产妇家属在产妇生产后留下照看以防万一,在产妇有出血的情况下李女本应及时通知产妇家属,然而,李女均未注意。

关于李女提出的产妇家属是否延误诊治的问题,则应当从生产过程本身对人的情感要求进行分析。当待产孕妇的家人来到医院后,其该怎么做,一般的说,应当是完全听从接生医生的,而接生医生对待产孕妇的家人在孕妇身边的暂时去留问题往往起到关键决定作用,而待产孕妇本身是否选择医疗水平高或私自接生的待产场所则为其本身选择风险大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