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细说“二号管”群体诉讼案三种结果

发布时间:2019-08-07 04:51:15


背景资料

  二号管:在治疗冠心病中,需要一种导管通过血管深入人体,并通过它用可扩张的球囊或者支架对梗塞的血管进行扩张。导管和球囊均属于一次性医疗器械,当它被反复使用时,被业内人士称为“二号管”。

  据了解,心血管介入治疗进入中国时,这种先进的治疗办法不能迅速被推广的原因之一就是治疗费用太过昂贵。

  今年2月16日,,至此,备受关注的“二号管” 群体诉讼案全部有了结果。

  2002年底,一些媒体报导了北京市酒仙桥医院在为患者进行心脏介入手术时重复使用导管的新闻,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北京市卫生局经调查认定,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酒仙桥医院重复使用导管用于对患者的心脏介入手术。消息公布后,引起部分患者的恐慌。58名曾在酒仙桥医院就医的患者,起诉,要求酒仙桥医院返还医疗费,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由副院长鲁桂华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这起群体诉讼案件进行了审理。

  这些案件相继审结后,出现了三种结果:第一,44名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第二,6名原告每人获赔6000元精神抚慰金;第三,7名原告因自己在酒仙桥医院就医过程中与使用导管无关,自动撤诉。此外还有一案因做医学鉴定尚未审结。为什么案情基本相同的57起案件出现了三种不同的结果。当事人有疑问,一些媒体有疑问,关心“二号管”事件的人们也有疑问。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案件的审判长鲁桂华法官。

  鲁桂华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两个问题:其一,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即由哪一方举证证明医院使用了“二号管”;其二,是否实际存在使用“二号管”产生的损害后果。原告提出,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在为患者做心脏介入手术时使用的是一次性导管,不是“二号管”。,医疗事故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从本案的案情看,没有证据证明在医院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发生了医疗事故,因此,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证明被告在实施手术过程中重复使用了导管。但这不是说,作为被告的酒仙桥医院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自己的举证责任。患者因病住院接受治疗,医患双方即形成了医疗服务的合同关系。作为提供医疗服务一方的酒仙桥医院,有责任举证证明对患者的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患者在诉讼过程中,仅以有关媒体的报道为依据认为酒仙桥医院重复使用了导管,并未提供直接证据加以证明,、手术记录、医疗费用清单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等证据证明在为患者进行手术及治疗的过程中符合医疗规范,因此,作为原告的患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这就是案件第一种结果——44名患者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主要原因。

  鲁桂华说,,合议庭组成人员先后走访了国家药监局、北京市卫生局和相关的医疗单位。调查结果显示,重复使用导管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是引起血液感染,从血液被感染到身体出现相关症状的周期一般为10天左右。从本案的情况看,患者均为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在酒仙桥医院做的手术,距起诉时间已近一年,而且直起诉时也没有患者提出证据证明由于反复使用导管身体受到伤害。他说,在医疗侵权法律关系中,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在本案第二类结果中,通过被告自认和6名原告的举证可以认定在手术过程中重复使用了导管,但无法认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了损害,因此不构成对患者健康权的损害。鲁桂华强调说,尽管对患者的健康权未造成损害,这并不是说没有损害。被告的侵权行为虽没有损害患者的健康权,却导致患者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复用心导管可能带来的危害结果的担心,构成了对患者的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所以,。

  鲁桂华说,,但绝不意味着支持酒仙桥医院的做法。相反,。使用“二号管”的事实足以说明,酒仙桥医院在管理中存在着严重漏洞,在医疗水平和服务态度上还有许多要提高的地方。医院应以患者为中心,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尽快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减少医患纠纷。

  鲁桂华认为,由于医疗知识欠缺等原因,患者在治病过程中实际上处于被动地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患者入院后应同医院多沟通,多询问、多了解医疗和医药知识。如果需要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应提前学习诉讼知识,充分举证,使客观真实最大程度逼近法律真实。还要避免诉讼中的从众心理,谨慎对待与分析与己无关的医患纠纷,珍惜诉讼权利,切勿轻言起诉轻言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