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解决办法6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9-08-16 07:46:15


  记者从南海卫生部门了解到,《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下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自行协商解决、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等5种途径解决,但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一、自行处理有金额限定

  该《办法》已经2013年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10次常务会议通过。本《办法》所称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而引发的争议。

  南海卫生部门有关人士表示,以往,医患双方发生了纠纷,有些患者采取不理性的“医闹”,导致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却闹得医患双方身心俱疲,影响了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运作。

  《办法》第七条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自行协商解决、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等5种途径解决。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试行医疗纠纷仲裁。但《办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二、医调委调解不得收费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按照就近原则,可以申请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也可以主动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而第三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办法》还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对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而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