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怎么算?

发布时间:2019-08-06 06:14:15


  2012年2月18日,郑某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诊断为松果体细胞瘤,脉络丛乳头状瘤,幕上脑室积水;左侧放射冠点状长t2信号影,血管周围间隙可能性大,副鼻窦轻度炎性改变。2012年3月7日,郑某到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膜瘤,进行脑积液分流术后同步进行了伽玛刀治疗。2012年10月26日,郑某再次到该医院治疗8天,入院诊断为脑膜瘤,并进行伽玛刀治疗。在治疗中,郑某家属不同意手术治疗,不同意取病理学检查,要求按脑膜瘤治疗。郑某和某医院发生争执,就医院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产生分歧。

  后经该市医学会鉴定,某医院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郑某不服该鉴定,经该市卫生局委托省医学会鉴定,省医学会认定某医院的行为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某医院应该承担次要责任。诉讼中,司法鉴定所做鉴定,鉴定意见为:某医院对郑某疾病治疗过程存在过错,过错程度为50%-60%,郑某构成五级伤残,并对后续的治疗费用做出了评估意见。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工资计算,鉴于郑某一直在北京打工,其误工费应该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案中,郑某在某医院就医时,医生在诊断及放疗过程中有过错,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郑某脑神经损伤,结合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及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某医院应承担60%的责任,并根据过错程度确定了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案中由于郑某生病前一直在北京工作,因此,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应该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某医院认为,郑某的损失计算标准应该按照河南省标准,并且郑某的病情属于自身发展所致,医院的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赔付郑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郑某认为自己全家常年居住在北京,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生活标准计算,而不应该适用河南省标准。并且自身的病情是由于某医院误诊所致,并造成了终身残疾的后果,某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

司法解释来划分责任,并无不妥。但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该按照过错程度赔偿,应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