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公布处理医疗事故法律制度草案

发布时间:2019-11-06 19:54:15


  7月15日,澳门立法会公布了《医疗事故法律制度》(原称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律制度》)草案的修订文本。该法案旨在公平、合理及有效处理因医疗事故导致的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法案对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责任认定、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事故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了规定。

  界定医疗事故范围

  为公平、合理、有效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澳门特区政府成立了医疗改革咨询委员会,并设立法律咨询专责小组,负责制定和草拟有关医疗事故的法案以及与医务委员会相关的法律。医疗改革咨询委员会进行了多次专项及公开质询,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包括医务界和法律界的意见和建议,草拟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律制度》法案。该法案于2013年10月30日经立法会全体会议一般性讨论并表决通过。之后,该法案经立法会多次讨论,7月15日,立法会公布了该法案的修订文本,并更名为《医疗事故法律制度》。

  根据该法案修订文本,医疗行为是指公共或私人领域具有法定资格执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为个人或群体的预防、诊断、治疗或康复的目的而做出的事实。医疗事故是指因过错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法规、指引、执业道德原则、专业技术知识或常规做出的医疗行为而损害就诊者的身体或精神的健康的事实,不论该行为属作为或不作为。

  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所有在公共或私人医疗领域从事预防、诊断、治疗或康复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严格规范病历保管

  在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病历作为记录医疗过程的客观证据,对医患双方都十分重要。法案明确规定就诊者有查阅及索取病历的权利,制定了记录、保存及提供病历的基本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会被科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及损毁病历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案规定,病历是指医疗服务提供者在作出医疗行为过程中,按各自的专业范畴以电子化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一切与就诊者有关的资料,尤其是门诊及急诊记录、住院记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及护理记录。

  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记录、管理、保存及销毁病历。一是客观、准确、及时、清晰和完整记录病历;二是如因情况紧急而未能立即记录病历,须在该情况结束后24小时内完成,并予注明;三是妥善管理病历,确保资料完整、安全和保密;四是病历的保存期限最低为10年,如就诊者为未成年人,期限为就诊者成年日起算的两年后才届满;销毁病历须采取必须及适当措施,确保资料的保密性。医疗服务提供者须在10日内按就诊者的要求向其提供病历副本,可以收取相关费用。对违反规定者,对个人处以澳门币4000元至两万元罚款,对法人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

  建立强制通报制度

  由于就诊者很多时候对已经发生的医疗事故并不知情,且已发生的医疗事故可能对其他就诊者的健康造成影响,因此,法案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强制通报制度,违反通报义务者会被科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对个人处以澳门币4000元至4万元,对法人处以1万至10万元罚款。

  法案规定,如医疗服务提供者知悉发生或怀疑发生医疗事故,须在24小时内向卫生局通报。如有充分迹象显示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服务提供者须立即采取适当且必要的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就诊者的健康。当医疗事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影响或风险时,卫生局须采取必要的预防及跟进措施,并对外公布有关情况。

  鉴委会可独立调查

  由于对医疗过程的具体经过不了解且受医疗专业知识的限制,当怀疑发生医疗事故时,就诊者一般难以查明事实并有效举证,为此,法案建议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主要由具有医学背景的专业人士组成,包括5名医学专业人员和两名法律专业人员,成员须由公共或私人领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至少10年且具备适当专业操守的人担任。

  为确保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能够有效完成医疗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法案赋予其相应的调查权。该委员会负责对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进行独立、专业的调查和技术鉴定,无须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亦不受任何干预。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时应遵循公正、平等、无私的原则和遵守热心、保密的义务。

  委员会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提供医疗服务的地点及场所,并在其内逗留直至完成调查为止;二、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就诊者及其他有助鉴定医疗事故的个人或实体陈述和声明及提供鉴定医疗事故所需的文件、资讯及资料。

  委员会须在接获申请后的90日内完成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并做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时间可以延长一次或多次。法案规定了鉴定报告需要载明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就诊者的身份资料、申请技术鉴定的标的、调查和技术鉴定过程的说明、查明的事实经过、对是否存在医疗事故作出具适当理由的分析、调查和技术鉴定结论、预防发生同类事故的建议等。委员会的报告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参考,但不影响医患双方、司法机关和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通过其他途径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同时法案订定了对鉴定报告提出声明异议的途径。

  设立争议调解中心

  在澳门,因医疗事故涉及的医疗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适用合同责任或非合同责任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制度。法案建议,凡涉及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不论是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还是私家医生,统一适用《民法典》中有关因不法事实所生之责任的规定,且当医务人员造成医疗事故时,其所属的医疗机构同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有数人对损害负责,则承担连带责任。法案还规定,法人,即使是不合规范设立者,以及无法律人格的社团及特别委员会,均须对其机关或代表以其名义为其集体利益而作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当前,当出现医疗事故纠纷时,医患双方可通过现有的司法或非司法途径解决争议。为方便医患双方处理有关问题,同时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法案建议设立医疗争议调解中心,负责对医疗事故的赔偿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中心的调解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在医患双方出于自愿的前提下,对有关医疗事故的赔偿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双方仍可通过司法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如争议经调解解决,须订立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自由协商。

  (原标题:澳门公布医疗事故法律制度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