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夫妻财产制立法

发布时间:2019-08-08 21:23:15


  【夫妻债务分配法】德国的夫妻财产制立法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不同,它分为五编: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被称为德国式的编制方法。其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规定在第四编“亲属法”的“婚姻”一章中,这一章在第六节规定“婚姻财产权”共计145个条文,三个目。第一目规定了法定财产权,规定了德国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并对这一财产制的范围、婚姻双方对财产的权利、权利的限制、婚姻关系终止时婚姻财产增值补偿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第二目为约定财产制。在这一目中对约定财产制规定的非常详尽。共计150个条文,三个分目,其中第三分目又分为五个亚分目。第一分目规定了一般规定,明确了婚姻双方有自由选择婚姻财产制的权利、选择财产制类型应受的限制、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订立财产合同的要求、婚姻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等;第二分目规定了分别财产,只有一个条文,规定“夫妻双方排除法定财产制,或其废止法定财产制的,发生分别财产,婚姻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净益的结算或供给的结算被排除,或共同财产关系被废止的,适用相同规定。第三分目是“共同财产关系”,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由丈夫或由妻子管理共有财产、婚姻双方共同管理共有财产、共有财产的分割、延续的婚姻财产共有制等。第三目是“婚姻财产制登记簿”,、申请的提出、申请的要件、登记的公告、登记薄的查阅等。

  《德国民法典》颁布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尽管《德国民法典》公布之后,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该法典的条文在很大程度上仍保持了1900年生效时的样子。然而有一个重要的例外,这就是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公布了各种各样的立法文件,对民法典第四编亲属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18]就夫妻财产制部分而言,“该法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是建立了一种新的关于婚姻财产的法定财产制,即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经济地位较弱的一方据此可以享有婚姻财产增值补偿权”[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