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的夫妻财产制

发布时间:2019-08-12 08:38:15


现代社会的夫妻财产制
20世纪以后,具有社会法性质的夫妻财产制风行世界。1920年瑞典的所得参与制,1926年的苏俄的所得共同制,,1957年的西德的剩余共同制,1965年的法国的所得共同制,1964年的英国的《已婚妇人财产法》及1962年、1976年、1979年的瑞士夫妻财产制修正草案之自已管理制及所得财产分配制等都具有社会法、保护法之性质。这里所得共同制是以共同财产为基本形态外,其余如剩余共同制或所得参与制等都是采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的复合形态。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复合形态的财产制应是现代化的制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仿照苏俄立法之规定而确立的所得共同制,意在保护家庭主妇之权益。共同财产制拥护者认为采取分别财产制只能达到形式上的男女平等,只有共同财产制才能达到实质上的平等。这也是基于我国目前妇女在社会中的经济能力较男性还是占弱势而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