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共同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发布时间:2019-12-10 06:46:15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共同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夫妻一方通过与第三人伪造债务等侵占夫妻另一方财产。在这种情形中,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实际上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因为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伪造了相关的证据,比如欠条,证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人负有债务,而此时夫妻另一方大多无法证明该欠条是伪造的或者该笔借 款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种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在于法律关系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也在于法律对其规制不 严。为尽量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尽量维护善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有必要规定,当夫妻濒临离婚尤其是已经离婚或者确实长期分居的情况下,债权人持有夫妻 一方签字的欠条前来向夫妻另一方索债时,法律应该赋予该夫妻另一方这样的权利:要求签字的夫妻一方举证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然,当第三人有证 据证明该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可。另外,立法也可考虑当夫妻一方代表夫妻双方进行标的达到一定标准的法律行为时,要求必须有夫妻双方的签字,否则一律 归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且善意第三人享有撤销权。这实际上也是适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有时候,尽管夫妻一方所为的行为属于日常家事的范 围,但是该款或者用于该借款一方个人挥霍或者用于他(她)-W婚姻第三者之间的生活。这样显然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再要让其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显 然不公。所以,法律做出严密的规定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