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债务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03 12:08:15


  婚前债务的认定

  一般而言,婚前债务由婚前借贷一方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借债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除外。因此,婚前债务一定由借贷人偿还的观念是不对的。

  以下是婚前债务认定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甲在婚前付全款购置了一处房产,后与乙结婚,该房为开发商的预售新房,所以房产证在甲乙结婚以后才正式办理完毕。甲乙于三年后因感情破裂而离婚,那么这户房产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甲的婚前个人财产呢?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应以登记为要件,所以该房产的取得时间应该为婚后取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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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前债务,离婚后如何确定?

  爱民区于先生:李某夫妇是我多年的朋友。2005年,李某因经营所需,由其妻王某出面,向我借款5万元。次年,李某和王某二人因感情不合,,,未对5万元债务作出处理。此后,我多次向二人催要欠款,其二人却互相推诿。请问:这5万元究竟应当由谁来偿还?

  律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离婚时制造假债务如何防范?

  离婚才三个月,就被前夫的债主告上法庭,要求对前夫30万元的债务承担14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近日,,认为这笔债务的形成过程存在诸多疑点,以夫妻一方涉嫌虚构债务为据对夫妻共同债务未予认定。判决之后,三方均服判息诉。

  阿英家住广州市番禺区,与阿刚结婚10余年。去年3月30日,她因与阿刚产生矛盾,起诉离婚。4月20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阿刚称,他在1998年、1999年共向朋友麦某借款30万元,用于经营一家私营公司。对此,阿英反驳说,此公司早在1998年就清盘了,况且她根本不认识麦某,更不清楚阿刚跟麦某之间有借款一事。

  ◇串通朋友 制造离婚前债务 个人债务自己还

,王先生与朋友齐先生串通,“制造”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曾向齐先生借款15万元的事实。为此,,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该债务。近日,,结合被告姜女士的举证证明及对案情的综合判断,,被告王先生的债务属与他人恶意串通的个人债务,应由自己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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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债务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般而言,婚前债务由婚前借贷一方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借债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除外。因此,婚前债务一定由借贷人偿还的观念是不对的。

  夫妻一方所借的外债,另一方未在欠条上签字,就不用承担还债责任吗?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