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08 02: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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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10-31 执行日期:2003-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和中止

  第四章 经济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2002年8月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已签订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合同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第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并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为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向用人单位工会寻求帮助。用人单位有集体合同的,应当使劳动者了解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