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8 18: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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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发布日期:2002-11-18 执行日期:2003-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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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税务、经贸、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以及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职业病危害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