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一审草案)

发布时间:2019-08-29 01:08:15


  核心提示:3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以下由编辑为你介绍《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一审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公务员以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本条例所称职工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或者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条 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监督管理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与信息化、工商、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第五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权益职责的,工会有权依法要求纠正;职工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财政增长的情况,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设区的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保障职工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制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九条 职工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对发生的职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和缴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订立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需要延期或者暂时部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提出足额补发的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