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X珍与被告周X平、雷X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5 23:50:15


  原告乔X珍为与被告周X平、雷X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7年3月6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于次日裁定查封了被告周X平所有的坐落X水市灯塔小区24幢102室房屋,并依法由审判员周来庆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乔X珍的委托代理人施益平、被告雷X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X珍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6年8月24日,两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分别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20‰,于2007年1月23日前还清本息。借款逾期后,两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并从2006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

  被告周X平未作答辩。

  被告雷X玲辨称:答辩人与被告周X平确系夫妻。被告周X平所借的钱答辩人不清楚。答辩人签字的借条是原告代理人拿到答辩人家,被告周X平叫答辩人签的,钱有无拿到答辩人也不清楚,答辩人也不认识原告乔X珍。原来答辩人也不认识原告代理人,原告与被告周X平之间有什么协议答辩人并不知情,借款的用途答辩人也不清楚。

  根据原告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借条》原件两份及两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贷款人借款。两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未予归还,原告为此请求其归还,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本案所涉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应当共同偿还。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X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案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高出了X家限制利率的规定,其超过部分无效。被告周X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X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X平、。

  二、驳回原告乔X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40元,诉讼保全费2000元,其他诉讼费用500元,合计9040元,  由原告乔X珍负担1040元,被告周X平、雷X玲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X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