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王某是否承担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9-08-23 13:39:15


王某2003年因房屋装修向陈某购买了价值4万元的装修材料,言明2003年年底付清所欠款,并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到期后,陈某多次催讨,王某总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2005年1月,陈某又找到王某催付,王某说自己已与其妻付某离婚,,自己无义务偿还,并出具了一份离婚判决书。刘某无奈,于2005年5月将王某与付某二人一起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判决书分割债务的效力、被告主体问题产生了分歧,认为本案的被告只是付某一人,。笔者不同意此意见。笔者认为本案的被告应是王某与付某。因为本案中的债务是为王某与付某的共同房屋装修所欠下的,故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不可逆转性,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所以这一处理是在债权人不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无疑是只对原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不具有对抗效力。陈某把王某与付某两人作为被告是对的,该债务应由王某与付某连带承担。理由为: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书、调解属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此处的财产从广义上来说也应包括债务。,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其效力不及与债权人。故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一些法律学人称:,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并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债权,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对债权的处分权。显然,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 

,对债权人来说并未越权,也未对债权人造成侵权。:、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从该规定可看出,,对债权人是不适用的。民诉法规定,离婚案件如果有当事人申请,对该案可不公开审理,所以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是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故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对真正的债权人来说是具有很好的保护意义的,极大的体现出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综上,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对该债务的分割,如不经债权人同意,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作者:张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