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层私设小金库瓜分上千万国有资产

发布时间:2020-08-25 23:08:15


主刑只能独立运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包括罚金、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这是一家垄断型国有企业的下属公司,公司领导通过虚增工程量骗取工程款和工程废料处理款不上交等方式,慢慢集聚起了一个只有公司领导层少数人知道、资金量达几千万元的小金库。面对这笔资金,公司领导在“模糊工资”的幌子下,几年来给他们自己、骨干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发放了近1400万的“奖金”,巨额的国有资产成了他们“囊中之物”。

  一封匿名举报信:

  某干部账户上多了50万

  2010年2月里的一天,,信中只说了一件事:某国有企业分公司一名干部的个人银行卡上打入了一笔50万的巨款,怀疑来路不明。

  检察官悄悄了解到,该公司的前任经理王某正在进行离任审计,被举报的就是公司的办公室主任顾某。,请公司纪检部门找顾某谈话,交代银行卡的背后问题。

  有人立刻将顾某被查的情况告诉了王某。2010年3月3日下午,四个神秘的人却分头赶往栖霞区一个广场的角落里,他们分别是该分公司的前任经理王某、办公室主任顾某、经营管理科科长曹某和施工管理科副科长夏某等人。这四人避开来往的人,低声商议怎么遮掩银行卡的事。第二天,顾某果然接到了公司纪委的通知,要求他次日早晨一上班就到纪委把卡内的交易记录交代明白。

  2010年3月5日,在纪委的谈话下,顾、王两人不得不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3月6日,两人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3月10日,在纪委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另外两人也投案自首。一起私设小金库3000多万元,私分其中近1400万的大案浮出水面。

  乱发不义之财:

  以模糊工资制的名义

  1965年出生于南京的王某,1987年分配到这家大型国有垄断企业工作。2004年担任了该公司第二分公司的经理。

  据介绍,王某负责的二公司业务中要经常进行野外施工,施工现场也经常会出现一些突发状况,需要用钱的地方很多,从2004年起,王某就安排公司办公室主任顾某、施工管理科副科长夏某和经管管理科科长曹某一起搞起了小金库。“一开始,小金库还只是为了应付施工中的一些不好处理的白条,比如伤残赔付、财物补偿等。可随着小金库里的数额越滚越大,到最后竟然高达3000多万,这几个人的私心就开始膨胀起来了。。

  王某所在的二公司实行的模糊工资制,为他们暗箱操作提供了再好不过的借口,王某开始动用小金库给分公司的领导班子发放车贴,给骨干人员和管理人员发放年终效益奖、贡献奖,也给全体员工发放考核奖等等。短短3年时间就发出去了1200多万。王某本人在这场谋福利的狂欢中拿了278万。2007年,总公司在察觉了王某的不正常行为后,将他调离了二分公司,并开始了离任审计。这一下,王某的日子就一直在苦熬中度过。

  查找赃款明细:

  “挖出”神秘笔记本

  王某等四人到案后一一交代了罪行,可由于小金库出入的资金大部分都是不能进账的白条,而且每次进账时,这些白条都按照王的要求销毁了,3年多时间里到底出入了多少资金,连当事的这四个人都回忆不起来了,这给办案检察官查案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在审讯顾某的时候,顾某交代的一个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原来顾某有记日记的习惯,他暗中把自己经手的小金库资金出入的时间、数额都做了记录。检察官让顾某交代笔记本的下落。顾某经过多次教育才说出他把笔记本转移给了一个搞物资回收处理的朋友,连他的银行卡和分得的赃款都由这个朋友保管。这本笔记本成了案件的一个突破口。

  那么,小金库的资金来自哪里,又是如何私分的呢?

  作为一家负责野外施工的公司,二分公司小金库的来源主要是工程废料处理款和虚报工程量,做大工程成本套利。该公司对于工程剩余材料和废旧物资处理资金必须上缴总公司财务。而在王某的指使下,几年下来二分公司就截留了废旧物资处理款2300多万元。同时,通过虚增工程量又套取工程款710多万元,两项合计3012多万元的资金流入了小金库。

  为了互相监督和方便私分,王某决定由自己和顾某、曹某、夏某四人分别以私人名义办理银行卡或存单,各人的账户上分放小金库的资金,要私分时就由王某写个条子出个数字,由顾某通知各个小金库保管人,各人再从各自的账户上取出现金交王某进行分发。

  经审理查明,王某分得278.3万元,顾某分得86.6万元,曹某分得110.6万元,夏某分得86.6万元。

  出来混总要还的:

  四“蛀虫”累计获刑16年

  2010年4月27日,公诉。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3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私设小金库3012万余元。其间,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决定并安排顾某等人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分9次私分给经理、副经理、科室负责人、业务骨干等多人,共计私分1392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顾某等三人其行为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几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依法从轻处罚。2010年8月7日,,判处王某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并处罚金80万;,并处罚金80万;、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