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债务应予以保护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28 21:59:15


  合法债务应予以保护

  李x是北京一饭店的大堂经理,苏x是沈阳一家药业公司的总经理,苏x因业务关系,常到李x所在的饭店下榻,一来二去的两人就成了朋友。

  2008年3月26日苏x向李x借款10万元。

  2008年3月苏x因为个人原因向李x借款10万元,因为苏x是企业老总,平时出手阔绰,李x就于2008年3月26日从银行取款10万,交给了苏x,并由苏x向李x出具了借条

  2008年7苏x去世。

  双方本来约定,三个月内由苏x还给李x借款。但在2008年6月时苏x不幸患病,李x就不好意思催促苏x还款,更是不料的是苏x于2008年7月于沈阳去世。

起诉

  2008年下半年李x因为苏x刚刚去世,没有打扰苏x的家人,2009年春节一过,李x就积极地与苏x的妻子王x联系,要求王x还款,但王x先是说不知有这10万元欠款的事,接着就说自己现在也很困难,后来干脆就不接李x的电话了,李x只能给王x发手机短信,王x回了两条后,就再也不信了。李x经询问后得知借款有两年的诉讼时效,经过查找了苏x继承人的信息后,、苏x的儿子苏x,苏x的母亲吴x。案件立案后,财产保全,,10万元的欠款与要查封的房产何时何地相距太多,没有支持李x的财产保全申请。

  2010年1月庭审情况。

,原告一方提出了诉讼请求为王x承担5万元的债务,由苏x的遗产支付5万元的债务。,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苏x的遗产支付5万元的债务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庭审时原告一方出具了苏x于2008年3月26日出具的借条及从北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出具的李x2008年3月26日银行对帐单,证明了2008年3月26日李x从北京市海淀区建设自己建行的银行卡中取出了10万元给了苏x,并由苏x出具了借条。

  原告又出具房产档案证明苏x留下的遗产为沈阳市皇姑区一商品房,面积240.15平方米。此房的产主登记是苏x。此房的实际情况是贷款50万,。

  苏x和吴x都没有出庭,而是委托王x代为应诉,王x提出不知这10万元的真假,并且也没有使用过这10万元,但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对于遗产的事实予以确认。王x提出庭后向北京的苏x的亲属查询借款情况,如真有此事,同意调解,但是之后就再无音讯。

  2010年4月末,,判决王x偿还刘x英借款五万元;王x、吴x、苏x偿还刘x英借款五万元(以继承苏英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至此一起因借款人死亡而发生的由继承人还债案件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原告的合法诉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