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不可抗拒付款义务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9 09:00:15


一、基本案情

1995年3月26日被告赵某从原告高某、张某合伙开办的钢厂赊购了价值31000元的钢坯,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 1995年4月4日原告张某给被告出具了一份统一发货票,内容为:品名钢坯、金额31000元,盖有钢厂的财务公章。2007年5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主张已经还清,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二、

,原告持有被告书写的欠据,被告对欠条的内容未提出异议,被告只是以发货票进行抗辩,但不足以推翻原告所举证据。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在前,原告给被告出具的发货票在后,原、被告双方所出证据的时间相差9天,被告称其已于 1995年4月4日还原告现金31000元,因疏忽未将欠据抽回。被告此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