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要凭证更要合法

发布时间:2021-05-03 17:02:15


  霍某与左某生是朋友关系,在未发生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霍某以汇票形式借给左某生100万元,事后左某生仅偿还了50万元,并以此票据转让无效拒绝偿还剩余50万元及利息。为追回余款及利息,起诉讼,,判决左某生归霍某50万元,并归还5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的百分之五十。最高法今天公布了这起典型案例。

  案情

  霍某系铜陵狮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左某生是朋友关系,2012年11月4日左某生向霍某借款100万元(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100万元),书面约定借期3个月,借款到期后霍某开始催讨,左某生在霍某催讨期仅还款50万元,余款一直以种种借口未能归还。霍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左某生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左某生认为,霍某与其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霍某从未向左某生交付过涉案的银行汇票,霍某在诉状中要求左某生归还5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霍某给付了汇票,也是无效行为,霍某、左某生没有相关的业务关系,而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应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转让必须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否则不发生票据转让的效力。本案霍某不是适格的主体,霍某没有证明其合法获得该汇票的,请求驳回霍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

:2012年7月9日,安庆市汇创科技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经背书先后转让给铜陵市某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有某金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再经空白背书先后转让给某隆铜业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铜矿、铜陵狮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铜陵狮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霍某将该汇票出借给左某生,借期从2012年8月3日至2012年11月3日,双方未约定利息。左某生取得该汇票后,该汇票经流转,最终由山西长治郊区某煤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承兑。2012年8月31日和2012年9月19日,左某生分别支付霍某10万元,共计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