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废金融债务的主要形式

发布时间:2019-08-19 21:30:15


  逃废金融债务的主要形式

  逃废金融债务总是和企业的不规范改制联系在一起的。当前,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方式主要有七种:

  一是“假破产,真逃债”。

  破产是企业逃废债的主要形式。就像单位分房时,会盛行“假离婚”一样,“假破产”给企业带来的是抹去沉重债务的巨大收益。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去年在济南开始与工商银行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后,。有的企业在破产前进行资产转移,让破产企业成为空壳;有的在破产前变更企业性质,把国有企业变成集体企业,逃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央行6月公布的报告中点名批评了北京市平谷县“把破产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条主要出路”。这个县在四大商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148户,涉及银行贷款本息3亿多元,其中有逃废债行为的131户,逃废金额近2.5亿元,也就是说几乎80%的金融债务都逃废了。

  利用“假破产”进行逃债,最著名的例子当属猴王集团破产案了。2000年8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自工商银行收购猴王集团的债权以来,猴王集团立即采取“剥离重组、分块搞活、分兵突围”的大规模资产分离活动,一年之内集团资产大幅度缩水,尤其是去年12月的短短一个月间,资产锐减了20个亿,负债反而增加。如果按目前宣布破产的资产进行清偿,债权人损失惨重,债权回收率可能不会超过10%.

  再比如重庆针织总厂破产案。重针拖欠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设备的租金1.95亿日元,一、。但是,二审判决作出后,,重针被宣告破产后东方公司共损失2.75亿日元。巧合的是,,重庆市出现一家“重庆海外实业开发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687万元,却出资4000万元购买重针。清算组未经债权人会议授权或同意,就与该公司签订了破产财产买卖协议书,原重针改换门庭继续开工,债务却全部逃废。

  世界银行在今年3月完成的一份对中国破产问题的报告中称,中国目前每年有近万起企业破产案,破产已经成为逃债的代名词。世界银行指出,中国国企的破产过程对债权人保护不够,作为主要债权人的银行一般只能收回3—10%的债权。据国家经贸委1997年完成的对东北80家破产企业的调查,平均债务清偿率仅为0.41%.

  二是“改头换面”。

  一些企业以改造和重组的方式变更企业名称,割断债权债务关系,不经债权人同意,擅自改变债务承担主体的情况越来越突出。,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改制为深圳市恒保股份有限公司,故意隐瞒了建行的6亿元贷款,拒不承认债务。

  三是“金蝉脱壳”。

  用企业分离的方式,将企业的优质资产分走,另设新公司,集中原公司的有效资产和业务骨干人员,无偿占用原公司的资金、品牌和销售渠道,将劣质资产留在债务企业中,使原公司变成空壳,“母体”裂变,“悬空”债务,“大船搁浅,舢板逃生”。在这种情况下,老公司实际上已经没有有效资产,也没有任何业务,当然也就无法偿还债务。比如猴王集团在宣告破产前,湖北宜昌市政府先后从猴王集团“剥离”出11家企业共计5.24亿元资产。再如吉林省吉林市管道煤气总公司将其价值1.25亿元的资产与香港捷美公司和中国新兴石油公司组建新吉美公司,同时,将所属的安装公司、设计院、经贸公司等重新经工商注册登记,带走有效资产4098万元,工商银行的7099万元贷款本息被悬空。

  四是“借优化配置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

  由于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很不完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为某些企业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留下了空间。如有些企业在转让产权时,只转让权利,不转让义务,债务由空壳公司承受,或者企业被兼并时不进行债务清算,使债权人讨债无门。

  五是“以次充好”。

  将企业一些“垃圾”资产如破旧的厂房、淘汰的机器设备等抵偿给债权人。

  六是“先股后租”。

  即由该企业内部职工出资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对该企业实行整体租赁经营。比如山东枣庄市台儿庄区水泥厂由现任厂长与该厂20多名职工共同出资组建了一家注册资本仅为80万元的“枣庄市台庄水泥有限公司”,再由该公司与台儿庄区水泥厂签订一份《租赁经营合同》,由该公司租赁该厂的全部资产,总价值3.3亿元,全员接收该厂职工,同时不承担该厂的一切债权债务和由此引起的任何连带责任。改制后的台儿庄区水泥厂每年只能收取120万元的租金,众多债权人的2亿多元债权被悬空。

  七是“利用政府干预,拖垮债权人”。

  在一些地方政府眼里,银行是国家的,企业是自己的,与其拼了血本还债,还不如让肉烂在锅里,而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对企业对地方政府则是双赢之举。

  现实情况表明,几乎所有的违规破产、违法操作都与地方政府的干预有关。有些地方政府在对企业实施破产时,把安置职工、确保稳定作为惟一目标,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保护与否不是份内之事;某些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出发,甚至亲自“披挂上阵”帮助企业以破产的形式逃废债务。其表现形式为:由地方政府确定破产企业的收购价格、收购单位、债权人受偿比例,,,履行法律手续;有的地方政府先组织侵犯债权人利益的企业分立、重组,将有效资产从债务企业分离,再让最后的“烂壳”破产。猴王集团破产案中,湖北宜昌市政府表现得最为明显:在宣告猴王集团破产前,宜昌市有关部门就将猴王集团的11家资产较好的企业“下放”给了宜昌市所辖的区县,同时将猴王集团所持的3家企业的股权划转给了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公司,有的企业在“下放”时,甚至出现了资产下放、银行负债留给猴王集团的怪事。中国人民银行6月公布的报告中,就指责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纵容企业逃废债务,甚至有组织地推动企业实施违规违法破产逃废债务。

  还有少数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对金融机构的行动加以限制。河南一个地区政府专门制定了以下政策:凡是债权人要起诉债务人的,必须得到政法委的红头文件批准,否则不得起诉。这种做法实际上剥夺了金融机构的诉权,为金融机构的债务追偿制造了障碍。还有的地方由政府领导出面召开债权人会议,商讨解决债务的办法,但商讨的结果往往只是抵偿金融机构的一小部分债权,其余部分则要求金融机构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