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解决人民法院外欠债务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08 22: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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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法[2004]92号

各省、自治区、,,:
  日前,我院陆续接到报告称,债务问题而被债权人起诉成为被告,部分新闻媒体对此做了相关的报道,在当地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特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
  一、:,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清欠要从政府投资的工程做起,同时督促各类企业加快清欠。”2003年12月,,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经审计部门审计后,。,。

  二、按照现行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因此,,,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解决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范围之内,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三、当前,诉讼费用已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欠款和在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来源,只能是财政预算和地方基建计划。、截留诉讼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办法,未经财政部门许可自行筹集经费清偿基建欠款和用于基建自筹。

  四、,摸清自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积极与当地财政、计划部门协商,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共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清偿拖欠建设工程款计划,并将还款计划及时通知债权人,,由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部分专款专门用于清偿拖欠的工程款。

  五、,要商当地计划、财政部门将建设项目自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当地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予以解决。,其地方配套资金尚未全部到位的,要积极商当地财政、计划部门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六、,,。新建法庭项目工程投资要纳入当地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七、在认真组织清理的基础上,、计划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确保清偿计划按期完成。

  八、、清理后,。


20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