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债券买卖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3 05:14: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证交字第0930201030号

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交字第0930201030号公告修正发布全文24条;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第1条 本办法依本公司营业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债券」系指经主管机关核准在本公司市场买卖之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金融机构、外国公民营企业发行之债券。

于本公司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上市买卖之外国债券,应以不印制实体债券而洽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机构登录采行帐簿划拨方式交付者为限。

外国债券交易作业,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但本公司有关章则之规定与本办法之规定不抵触者,适用之。

第3条 证券商经营外国债券之经纪或自营买卖业务,应先取得中央银行许可后,始得为之。

第4条 本办法所称收盘价格,系指当市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5条 外国债券之买卖申报价格、委托人委托买卖成交后其成交价金及手续费之计算暨交割以左列二种方式之一为限:

一、买卖申报价格、成交价金及手续费之计算暨交割均以新台币为之。

二、买卖申报价格、成交价金及手续费之计算暨交割,均以所计价之外国货币为之。

前项成交价金应含依本办法规定所计算之利息。手续费之计算以新台币为计价单位者,依本公司债券交易手续费之规定;以外国货币为计价单位者,由本公司另订之。

本公司对证券商收取之交易经手费,每月按买卖成交金额(其中以外国货币计价之债券成交金额按本公司指定之外汇银行该月份每日外汇汇率收盘价中价之平均值换算为新台币之金额)固定比率○.○○○六五%计算。

第6条 外国债券采新台币或日元为计价单位者,以面额十万元为一交易单位,采美元或欧元为计价单位者,以面额一千元为一交易单位,采其它外国货币为计价单位者,其交易单位于上市前洽本公司订定后公告之。但如已经分期还本者,以还本后余值计算其交易单位。

外国债券申报买卖之价格以面额壹佰货币单位为准,其升降单位一律为○.○一货币单位。

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易单位×成交数量)÷一○○。

第7条 外国债券交易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第8条 委托人应先行开立受托买卖帐户、集中保管划拨帐户及款项划拨帐户,证券经纪商始得接受其委托办理买卖外国债券。

证券商买卖以外国货币为计价单位之外国债券者,必须于本公司指定之外汇银行开立外国货币交割专户。

第9条 委托人买卖外国债券应填写委托书并签章,卖出时受托证券经纪商应先查验委托人之集中保管存折有否足额存券。

前项委托书之格式及应行记载事项,依主管机关规定。

第10条 外国债券交易之买卖申报,限当市有效,其买卖申报时间为本公司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交易时间。

外国债券交易之买卖申报由指定终端机输入本公司计算机主机,撤销变更或查询其未成交之买卖申报时亦同。

前项买卖申报应依序逐笔输入证券商代号、委托书编号、委托人帐号、外国债券代号、申报价格、数量及买卖别。但本公司得视需要增减之。

买卖申报传输至本公司计算机主机,经接受后,由参加买卖证券商之打印机打印买卖申报回报单。

买卖申报以限价申报为之。

第11条 (删除)

第12条 外国债券买卖申报价格与数量之揭示,准用本公司营业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第13条 (删除)

第14条 (删除)

第15条 (删除)

第16条 外国债券买卖申报之竞价方式,一律采逐笔竞价,其撮合优先级及成交价格按逐笔输入之买进申报或卖出申报别,依下列原则决定之:

一、当笔输入之买进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先前输入之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依卖出申报价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如申报之卖价有数笔相同时,按申报时间优先级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满足或当笔输入之买进申报价格低于未成交之卖出申报价格为止。

二、当笔输入之卖出申报价格低于或等于先前输入之最高买进申报价格时,依买进申报价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如申报之买价有数笔相同时,按申报时间优先级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满足或当笔输入之卖出申报价格高于未成交之买进申报价格为止。

第17条 外国债券买卖申报一经成交,即经由参加买卖证券商之打印机打印成交回报单。

第18条 外国债券买卖一律为除息交易。

利息之计算,应以本期起息之日算至交割日止,以计首不计尾方式按实际天数计算。

前项计息之规定,于委托人向证券商办理交割日因天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事由顺延时,顺延期间依前项规定计息。

前二项之委托人向证券商办理交割日为外国债券买卖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

第19条 证券商应付委托人之外国债券或款项应拨入委托人之集中保管划拨帐户或款项划拨帐户;应收之外国债券或款项应自委托人之集中保管划拨帐户或款项划拨帐户中予以扣除。

第20条 外国债券之错帐及更正帐号应于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中午十二时前以书面向本公司申报,但不适用营业细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