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7 22:15:15


  核心内容:扬州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成立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组织领导。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类管理和年度计划管理,实行政府性债务举借审批制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扬州市级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扬府办发〔2013〕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

扬州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以及《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有关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市级政府债务主体因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依法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市级政府是指扬州市人民政府,包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化学工业园区等派出机构。

  市级债务主体是指市级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及其债务单位,包括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的举债单位。

  政府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基本水利、非收费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医疗卫生、基础科研、公办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依法设立的、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和行业性投资公司。该经济实体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性收入,并能够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

  本办法所称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性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经政府批准为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市级债务主体举借并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债务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BT)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粮食企业、供销企业等政策性挂账;其他相关债务。

  (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因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包括债务单位举借并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地方政府举借并确定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其他相关债务。

  (三)政府负有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债务单位举借并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需要承担救助责任。

  第五条政府性债务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量力而行,规模适度,防范风险”、“统筹规划,程序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