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创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23 10:06:15


  为规范和加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文是由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 年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平台发布。

  第三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部门,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或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