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案例为您详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9-08-23 22:12:15


  网上聊天记录也能当“借条”吗?仅凭借条打官司是否有十足的胜算?在民间实施借贷的过程中,双方应注意些什么?下文小编将以案说法,用真实的案例为大家详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欢迎阅读。

  解读一:网上聊天记录也可作为民间借贷的证据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条规定: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案例:

  李女士与黄女士是“闺蜜”关系,2013年5月,李女士向黄女士借款2万元,由于两人关系较好,黄女士很痛快地借给李女士现金2万元,没有让她打借条。2014年4月份,黄女士要交保险,而自己手头紧,便在QQ聊天时告诉李女士,希望她向自己账户中打2万元。李女士当时承诺,最近要进一笔钱,等钱到后就向黄女士账户内打钱。但黄女士一等又一年过去了,李女士还是没有还钱,,要求李女士偿还2万元借款,尽管黄女士没有借条,但在开庭时,李女士认可双方的QQ聊天记录,但称自己并不欠黄女士的钱,只是双方关系较好,好意帮助黄女士才答应的。近日,,判决李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黄女士人民币2万元。

  以案说法: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所提交的证据多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这些大都属于书证范畴。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包括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如短信、微信、博客、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以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解读二:仅凭借条打官司是不够的

  《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案例:

  2012年2月份,哥哥李某山因病住院,向妹妹李某华借款3万元,并打了借条。两年过去了,,要求哥哥李某山还钱。开庭前两天,李某山的女婿孙强突然来到李某华家,称钱已经分两次还了,只是没收回借条而已。二人话不投机,吵了起来。在吵架过程中,李某华说了“活该倒霉”等话。,李某山一方当庭播放录音,证明在录音中李某华称李某山未要回借条是“活该倒霉”。而李某华称,当时是对方要求她撤诉,她一时生气说的气话,李某山根本没有还钱。

,尽管李某华手中持有借条,但从录音中可以判断李某山已将3万元偿还,故判决李某华败诉。

  李某华不服提出上诉,,虽然李某华在录音中没有明确认可李某山还钱的事实,但在录音中陈述李某山未要回借条是“活该倒霉”,由于李某华是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与他人就案涉借款进行沟通作出的陈述,可以认定李某山已将借款3万元偿还给李某华的事实。今年4月29日,,驳回了李某华的上诉。

  以案说法: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交易法律手续不完备,借贷行为隐秘性强,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现实中,原告提起诉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果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者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就存在着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